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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规则》(TSG 08-2017)已陆续颁布实施,各地在执行上述规则、规程时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为加强简易升降机的安全监管,现就我省简易升降机日常维护保养等问题明确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简易升降机日常维护保养问题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简易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可由使用单位的相应作业人员实施,为保证使用单位具备简易升降机的自行维护保养能力,保障简易升降机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取得起重机械安装修理(Q1)和电气安装修理(Q2)的作业人员,允许一名作业人员同时取得Q1和Q2项目资格证,具备上述能力的使用单位,可以由持证作业人员对本单位使用的简易升降机进行自行日常维护保养。

  对不具备上述能力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简易升降机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并应签订相应委托合同,明确相关责任。

  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取得简易升降机的修理许可资质后,开展简易升降机的维保业务。未取得简易升降机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的电梯生产单位,不得从事简易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关于简易升降机操作人员问题

  简易升降机作为地面操作的起重机械,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简易升降机的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三、关于执行《曳引式载货升降机》地方标准问题

  由于卷扬式和电动葫芦式载货升降机存在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故障率较高等缺陷,易发生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我省自2002年7月1日起已禁止生产安装卷扬式和电动葫芦式载货升降机。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我省地方标准《曳引式载货升降机》(DB35/T838-2008),为保障我省载货升降机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着标准从高的原则,对于《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中的条款,标准高于我省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标准低于我省地方标准的按福建省地方标准执行。我省行政区域内简易升降机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和监察要按上述原则执行。

  四、关于自制简易升降机的处理意见

  (一)对于有证据表明自制简易升降机的额定起重量<0.5吨的,使用单位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额定起重量<0.5吨的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后,不纳入监管范围。

  (二)对于由未经许可单位生产的简易升降机,其额定起重量≥0.5吨或不能确定其额定起重量的,不得使用,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